春兴精工: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3月9日,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0 号),警示内容为公司2017年公司控股子公司华有光电(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有光电)拟以人民币 2.7 亿元收购东莞市华星镀膜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因在资产交割过程中未达成一致意见,导 致协议履行处于停滞状态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被江苏证监局出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2017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发布《关于控股子公司收购资产的公告》,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华有光电(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有光电)拟以人民币 2.7 亿元收购东莞市华星镀膜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核心业务相关固定资产及无形资 产的事项。
双方签订《资产收购协议书》后,因在资产交割过程中未达成一致意见,导 致协议履行处于停滞状态。公司在上述资产收购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直至 2018 年 6 月 26 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称,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资料,获悉法院已受 理交易对方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华有光电买卖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同时公司披露了《资产收购协议书》的履行处于停滞状态的信息。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针对 上述违规行为,深刻反思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 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意识和规范运作水 平。
如果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公司高度重视该决定指出的问题,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进一步提升规范运 作意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 定、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