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梅重组填新伤 子公司败诉被判支付违约金及质保金1300余万元
7月5日,St新梅发布公告称。公司 于 2019 年 7 月 4 日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要求江阴新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合计1384.17万元。
目前,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ST新梅)正处于重大事项重组阶段。此时的判决对ST新梅是否具有影响不得而知。
根据判决书的内容,可以看出ST新梅存在延迟支付合作方款项数目比较大,延迟支付金额高达6660.26万元。
起诉原因是由于公司子公司江阴新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豪布斯卡项目在质保期内出现屋面防水、外墙需进行维修等事项,且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进行维修,故江阴新梅未支付已计提的剩余质保金尾款。
根据判决书内容可以看到,公司子公司存在过度扣除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尾款,而实际维修费用272.47万元。在判决书中明确了双方承担各自费用。按维修费用272.47万元比例,认定由江阴新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128455 元,由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221545 元。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子公司江阴新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7830562.81 元,并支付违约金 (17626956.79 元为基数计算 28 天、8626956.79 元为基数计算 164 天、 5926956.79 元为基数计算 154 天、17730562.81 元为基数计算 36 天、13630562.81 元为基数计算 9 天、11830562.81 元为基数计算 18 天、8830562.81 元为基数计 算 228 天、7830562.81 元为基数从 2016 年 8 月 29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为止, 违约金计算标准均按年利率 24%计算)。合计支付质保金与违约金1656.64万元给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 江阴新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用 2724681.27 元。2018年报披露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99.61万元,公司称将提起上诉,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于公司的影响。江阴市人民法院已经委托无锡市建汇建设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修复费用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比较公司诸多违约在先,公司再次反诉胜诉概率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