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工科技闯关:股东实控人遭刑事调查客户采购设备占其近八成存在蹊跷 员工无证上岗内控形同虚设上市前夕遭多方起诉侵权
除实际控制人对未来行业内设备生产过剩引发担忧,宏工科技还是拟上市公司之间出现股东实控人被刑事调查被迫转让股权,上市前夕遭多少起诉其侵犯专利权并索要巨额赔偿的公司。在内控方面,公司聘用无证作业人员从事危险工种操作,被查处后要求整改并罚款。另外,公司大客户采购设备占其近八成,比例之高令人觉得蹊跷。
前股东实控人被刑事调查实属罕见,客户采购设备占其近八成存在蹊跷
报告期内,出现因股东被刑事调查的情况较为罕见,而宏工科技却是此极为罕见中的一家拟上市公司。
资料显示,公司称2021年6月老股东红舜创业股东刘建华正在接受刑事调查,为避免对公司上市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红舜创业同意出让股权。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并没有披露股东舜创业股东刘建华为何被刑事调查,这其中缘由令人浮想联翩,红舜创业由刘建华100%持股。
老股东红舜创业股东刘建华在接受刑事调查,其股权接盘在并非其他股东,而是公司员工持股平台,2021 年 6 月 18 日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宏智一号、宏智二号、宏智三号和宏智肆号与红舜创业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格均按照经评估后的公允价值作为参考,以10.00 亿元估值作价即 16.67 元/股的价格分别受让红舜创业所持公司,这也公司估值达到10亿元门槛标准。
曾有媒体质疑用终止协议“消灭坏账”引起关注,而现在公司客户中存在近八成设备来源于公司情况引人深思。
如果不细细琢磨深度挖掘,很难发现公司与客户河南金永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存在异常情况。资料显示,2020年公司对客户河南金永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设备金额高达6519.28万元,当期营业收入比为19.63%,此时河南金永商贸有限公司也荣登公司客户冠军宝座。河南金永商贸有限公司为河南科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河南科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也在申报IPO。根据其申报材料发现异常情况。
根据科隆新能申报材料显示, 2020年其股东资产为63833.03万元,较2019年仅增长3890.64万元,固定资产增长金额远低于宏工科技披露2020年对其销售设备金额。从机器设备采购方面显示,当期科隆新能设备增加金额为8558.19万元,也就是说当期宏工科技对其销售设备金额为科隆新能采购设备76.18%。
员工无证上岗内控形同虚设,上市前夕遭多方起诉侵权
对于特殊种类岗位,就业者必须持有相关作业证以防出现安全生产事故。资料显示
电焊作业属于“特种作业”中的一类,是生产领域中安全风险较高的工种,作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事关生产安全、生命安全,因此经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十分关键。
电焊作业作为“特种作业”中的一类,是生产领域中安全风险较高的工种,宏工科技
并非不知道。但是,宏工科技在生产过程中却使用大量的无证电焊作业工人。2021 年 7 月 7 日,无锡市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发行人子公司无锡宏拓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时,发现无锡宏拓生产单位内存在多处焊接作业,查阅无锡宏拓花名册时发现焊接岗位共 11 名员工,其中 7 名员工无有效的《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无证作业电焊工人占比高达63.64%。在此情况之下,无锡市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对无锡宏拓进行处罚,责令无锡宏拓限期改正并做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使用无证作业电焊工人作业,不仅对工人自身安全构成威胁,这也是公司内部管理缺失的表现。
其次,公司在研发方面宣传投入较多,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侵犯其他公司专利权被诉讼至法院,要求支付巨额赔偿款项。
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夕遭受起诉侵权情况并不多见,而宏工科技上市前夕遭多方起诉侵权情况较好罕见。
资料显示,2022年9月2日深圳市尚水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尚水公司认为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诉要求请求法院 判令发行人立即停止侵害尚水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720911409.8)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若干高效制浆系统,并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尚水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 2000 万元。同时,尚水公司认为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910416183.8),要求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若干高效制浆系统,并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其 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2000 万元。
由此可知,仅尚水公司起诉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要求赔偿金额高达4000.00万元。除尚水公司外,公司还遭到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其侵犯专利。
2023 年 4 月 11 日,公司收到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湖南宏工的相关诉讼材料,佛山金银河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湖南宏工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要求判令公司及其子公司湖南宏工立即停止对原告 ZL201320293144.1 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害,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判令公司及子公司湖南宏工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800 万元、维权合理费用 10 万元,合计赔偿 81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