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厦精密闯关:虚假披露供应商批量信息 实控人卷入行贿案与判决书披露信息相互矛盾
浙江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研发、生产和销售小模数齿轮及相关产品为主营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包括电动工具齿轮、汽车齿轮、减速机及其配件、智能家居齿轮和安防齿轮等,其中,减速机配件主要指减速机中的核心部件精密齿轮,5月26日将接受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
夏厦精密此次计划发行1550.00万股,拟募集资金7.50亿元。此次闯关深交所主板,在全面实行注册制的背景之下,夏厦精密公然出现虚假披露供应商批量信息。而且,公司实际控制人还卷入实控人卷入行贿案,对行贿情况避重就轻与判决书披露相互矛盾。
虚假披露供应商批量信息
虚构供应商信息在拟上市公司中偶尔出现,但是像夏厦精密制出现批量虚构供应商信息情况极为罕见,与此说明公司在信披方面存在重大信息纰漏。
据夏厦精密招股书披露,报告期期内进入公司前五大供应商中合计共9家,分别为
宁波市乐泰汽配有限公司、玉环县港泰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中信泰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国慧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宁波联创合沃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余姚市合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市罗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圣西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尚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这9家供应商之中,公司对其虚构信息披露高达7家,虚构信息披露比例高达77.78%。
夏厦精密招股书披露,公司供应商宁波市乐泰汽配有限公司成为供应商的途径由他人推荐,招股书披露该供应商注册资本为200万元,成立时间为2016年6月12日,资产规模为535万元,与之形成起始时间为2018年。但是,据天眼查显示宁波市乐泰汽配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9年4月11 日,较公司披露该供应商成立时间晚近3年,较公司与之合作起始年份晚近半年。
其次供应商宁波国慧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公司招股书披露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成立时间为1999年05月11日,资产规模为1281万元,与之形成起始时间为2003年。但是,据天眼查显示宁波国慧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9年12月27 日,较公司披露该供应商成立时间晚近20年,较公司与之合作起始年份晚近16年,此信息披露差异十分夸张。
夏厦精密招股书披露,供应商宁波联创合沃精密工具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成立时间为2011年7月28日,资产规模为1292万元,与之形成起始时间为2013年,成为供应商的途径由业内人士介绍。但是,据天眼查显示宁波联创合沃精密工具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6年06月17 日,较公司披露该供应商成立时间晚近5年,较公司与之合作起始年份晚近3年。
夏厦精密招股书披露,供应商余姚市合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成立时间为2001年4月20日,资产规模为2400万元,与之形成起始时间为2008年,成为供应商的途径由公司主动接洽。但是,据天眼查显示余姚市合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8年06月13 日,较公司披露该供应商成立时间晚近17年,较公司与之合作起始年份晚近10年。
夏厦精密招股书披露,供应商江阴市罗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成立时间为2011年8月12日,资产规模为4831万元,与之形成起始时间为2015年,成为供应商的途径由他人推荐。但是,据天眼查显示江阴市罗泰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6年05月23日,较公司披露该供应商成立时间晚5年,较公司与之合作起始年份晚近1年。
夏厦精密招股书披露,供应商杭州圣西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成立时间为2013年9月26日,资产规模为500万元,与之形成起始时间为2017年,成为供应商的途径由他人推荐。但是,据天眼查显示杭州圣西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8年07月05日,较公司披露该供应商成立时间晚近5年,较公司与之合作起始年份晚近1年。
夏厦精密招股书披露,供应商宁波市海曙尚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成立时间为2004年12月17日,资产规模为2117万元,与之形成起始时间为2015年,成为供应商的途径由他人推荐。但是,据天眼查显示宁波市海曙尚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8年08月16日,较公司披露该供应商成立时间晚近14年,较公司与之合作起始年份晚近3年。
实控人卷入行贿案,与判决书披露相互矛盾
夏厦精密招股书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夏挺涉及楼珂君贪污罪、受贿罪案,但公司辩称不存在行贿犯罪。
据裁判文书网显示,楼珂君任职宁波市镇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属镇海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原大队长,住宁波市鄞州区。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留置,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在受贿方面,关于楼珂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25万元系楼珂君向夏某的借款,楼珂君没有为夏某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但是经查,根据证人夏某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国泰君安证券客户历史银行转账流水查询、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书证以及楼珂君的供述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楼珂君利用担任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等职务便利,为夏某在企业经营、安全生产及整改处罚等方面谋取利益。
楼珂君以借为名,从夏某处获取25万元归为己有,未出具借条、未支付利息、长时间不归还,并且在与夏某沟通后进一步明确了“不用归还”的收受故意,主客观均符合收受贿赂的要件,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楼珂君及其辩护人所提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中明确了可以证实楼珂君利用担任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等职务便利,为夏某在企业经营、安全生产及整改处罚等方面谋取利益。但是,公司却称公司实际控制人除了因为多次催讨后楼珂君以各种理由不还外,还考虑到其不想得罪楼珂君,怕对企业有影响,而并非想要通过利益交换的方式为自己的相关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且还披露办案期间,未发现夏挺在企业经营、安全生产及整改处罚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这与判决中披露信息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