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负债管理办法调整落地,业内:贴近现实、打严补丁
近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此前征求意见稿发布一年后,银保监会对草稿进行调整完善,正式出台暂行办法。从内容来看,《暂行办法》考量现实情况,对部分财险公司降低约束要求,同时对资产负债管理职责的履行主体放宽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暂行办法》取消了之前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ABCD类评级,专家指出,这或是基于与偿付能力监管评级的重合性,与当前监管能力的考量,未来或有进一步明确的评估分档。此外,也有业内人士向蓝鲸保险提出,《暂行办法》正向作用明显,但仍然存在差异化不足的现象,对于不同体量的险企而言,将产生不同影响,尤其是小型险企,或面临较大压力。
历时一年半平滑过渡,监管紧盯资产负债错配痼疾
《暂行办法》的落地,是基于对行业切实风险的预防,意在从宏观角度调控,防范资产负债错配。
“保险业资产端与负债端两条腿走路,两条腿需要配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向蓝鲸保险表示,从政策出台背景来看,“此前有些险企出现风险,就是资产与负债间存在割裂,比如负债端的成本较高,倒逼资产端进行相对激进的投资,进而使得资产和负债的不匹配。尤其是寿险公司,负债期限逐步延长,而市场中长期投资工具相对有限,导致配置期限、收益率均出现不匹配”。
“从具体问题来看,一类问题是负债久期大于资产久期,即长钱短配;另一类则是负债久期小于资产久期,即短钱长配。无论哪种问题,资产负债期限的错配问题,对于险企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都会产生威胁”,一位保险业内专家补充道,“监管部门推进对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的具体监管办法,主要是想推动险企自身提高资产负债的管理能力,有利于引导保险行业转型和稳健审慎资产配置,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在此背景下,原保监会在2017年12月发布《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已下发一年半时间,在行业内也推进测试过,监管部门对险资负债管理的重视程度很高,从征求意见到文件落地,实现了一个平滑过渡”,一位保险公司资管负责人向蓝鲸保险介绍道。
差异对待财寿险错配风险,监管考量现实打严谨“补丁”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是对其打了更严谨的补丁,使之更符合实际”,上述保险公司资管负责人向蓝鲸保险强调道。
“补丁”打在何处?具体来说,首先,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资产负债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并及时检测资产负债匹配情况。值得注意的是,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补充提出“部分资产负债管理职责可以由保险集团履行,资产配置、账户管理等相关职能可以委托给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方机构”。
“这条补充主要针对于具有集团架构的保险主体,这类集团与下面子公司的分工有所差异,负债管理职责可能是由集团而非子公司承担;也有部分险企成立了资管公司,专门负责资产配置。考虑到相关主体的实际情况,即资产负债的管理职责落在不同的主体身上,银保监会进行了补充”,朱俊生向蓝鲸保险分析表示。
对于现实情况的考量,还体现在对于险企下设机构的要求中。《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在董事会下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在高级管理层下设立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同样差别于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补充指出,“总资产低于一千亿元的财险公司可以不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由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并承担责任”。
“银保监会对这部分财险公司的豁免,主要考量的是财险公司的负债与资产配置以短期为主,面对的风险也是短期性的,整体风险略低于寿险”,朱俊生强调道,“这也是差异化监管的体现”。
“这实际上也反映出资产负债管理这个工作,最主要是针对人身险公司的”,上述保险公司资管负责人同时指出。
ABCD评级取消或因担心混淆,业内预估未来或重新分档
从监管角度来看,《暂行办法》与征求意见稿也有明显差异。
针对于监管评估内容,《暂行办法》强调将根据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进行评分;同时根据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规则,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情况进行评分。两项评分均采取百分制。
不同的是,此前在征求意见稿的出现的具体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综合评分的算法,与制定的综合评级A、B、C、D四类配置,在《暂行办法》中被删除。
“把具体的评级去掉,或有两方面的考量”,朱俊生分析指出,“一方面,偿付能力的风险综合评级是按照A、B、C、D的分类区分的,可能具有一定的混淆性,而且偿付能力风险评级本身也包含了对于资产负债风险的评估,两者具有一定的重复性;也可能是因为现在对于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的监管还处于起步阶段,条件还没有完全成熟,未来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或许会重新进行分档”。
虽然取消四类评级,但根据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和量化评估评分,银保监仍将会采取差别化监管。《暂行办法》明确列出,对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高和匹配状况好的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适当给予资金运用范围、模式、比例以及保险产品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鼓励经营审慎稳健的保险公司先行先试。
而对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较低或匹配状况较差的保险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发展阶段、负债特征、资产结构和存在的风险,银保监会将采取包括风险提示、监管谈话等7项监管手段中的一项或多项。
大小险企或将承压不同,业内建议:差异化需进一步体现
整体来说,从《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来看,银保监会以实际出发,凸显差异性监管。但值得讨论的是,在业内人士看来,监管尚在起步阶段,差异化还需要进一步体现。
“《暂行办法》中提到的评估标准和规则,对于不同体量、不同发展阶段的保险公司是一致的,并没有明显差异,当然这从监管的角度而言,也是很难推进差异化的地方,现阶段难以做到”,保险业内人士向蓝鲸保险分析称,“在此背景下,将导致《暂行办法》对不同体量的公司,产生不同的结果”。
“对于大型保险公司而言,其自身的资产配置管理系统已经搭建的较为完备,甚至《暂行办法》的标准是依照部分大型险企的体系标准制定的,因此对大型险企而言,不会有太大影响;对于中小型保险公司而言,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建立管理体系、提供咨询方案等动作,使企业增加了综合成本,尤其是对于小型险企而言,搭建相关体系的投入资金,会造成较大压力”,上述业内人士进一步分析称,“但整体来说,这是正向的动作”。
“加强对资产负债匹配的关注,是目前迈出的第一步,未来有没有可能考虑单独把资产负债匹配较为严重、突出的问题,拿出来单独讨论,是下一步可以推进的方向”,朱俊生建议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