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被罚后却多日涨停 资金无视风险提示为哪般
在证监会对康美药业财务造假事件作出拟处罚决定的情况下,ST康美竟然连续4天涨停,不过这一奇怪现象终于在上周五以其股价上演“天地板”走势结束。资金“博傻”ST康美的行为令人不解,康美药业真的没有退市之忧吗?
10多亿元资金火中取栗
“有预谋、有组织,长期、系统实施财务造假行为”,证监会日前对上市公司康美药业财务造假如是“定性”,措辞严厉地指出其影响极为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同时,证监会已经向涉案当事人送达事先告知书,依法拟对康美药业及马兴田等22名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并对6名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然而离奇的是,康美药业的股票“ST康美”自8月19日连续4个交易日内触及ST股票5%的涨停限制,股价从8月16日收盘时每股3.06元上涨至8月22日收盘时3.72元。虽然ST康美8月23日开盘后不久继续封于涨停,不过当日尾盘上演“天地板”,至收盘时大跌3.49%,股价收于3.59元每股。从成交额来看,上周介入ST康美的资金已超18亿元。
10多亿元资金火中取栗的行为令市场为之一惊。按常理说,康美药业财务造假被证监会顶格处罚,且公司还面临着流动性压力与股权质押风险,股价接下来会大概率下挫,但ST康美却连续4天收于涨停。业内人士提醒,ST康美风险仍高,投资者不能一厢情愿,要避免追高买入,防止资金损失。
8月22日晚间,康美药业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称,公司股票于8月20日、8月21日、8月22日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还称,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征询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面对近日连续涨停的股价,康美药业在8月21日晚间曾发出风险提示公告,并详细说明了控股股东质押比例较高、流动性压力等问题。公告显示,截至8月22日,公司控股股东康美实业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162103.53万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9.53%。公司控股股东康美实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质押比例较高,存在较大的质押风险。截至今年3月31日,康美药业货币资金余额仅有10.48亿元,短期流动性紧张,偿债压力较大。
刑事追责或许已在路上
4月末,康美药业因被爆出“现金蒸发”一事被市场广泛质疑,结果“现金蒸发”被证实为财务造假。证监会向康美药业发出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显示,2016年至2018年上半年,康美药业分别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100.32亿元、84.84亿元,2018年年报虚增的营业收入16.13亿元。2016年至2018年上半年,康美药业分别虚增货币资金225.48亿元、299.44亿元、361.88亿元。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
造假情节被查明后,证监会对康美药业等作出处罚及禁入告知。证监会依法拟对康美药业给予60万元的顶格处罚,另外对马兴田、许冬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万元的罚款,并对相关人员实施市场禁入和罚款。
市场人士称,对大体量企业而言,60万元罚款不会“伤筋动骨”。不过,行政处罚只是立体追责体系中的一环,这不代表涉案主体要面临的所有法律责任,后面还有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
证监会在通报中表示,证监会将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坚持法治、专业原则,加快办案进度,用足用好现有手段,严格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表态不可轻视,一旦刑事追责,投资者应当重视公司管理层可能发生的重大变化以及生产经营可能出现的波动风险。行政处罚是由证监会作出,而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是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如刑事追责,这些涉嫌造假主体可能很难置身事外。
我国刑法第161条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依据《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对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30%以上的企业,就应予以立案追诉。
康美药业触碰法治红线
有分析人士认为,康美药业最终是否退市目前仍不确定,这或许给了资金炒作预期。那么,康美药业真的没有退市之忧吗?
现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企业信披造假规定了强制退市红线,且需追溯重述上市公司历史年报。康美药业在扣除虚增利润后并未连续3年亏损。《告知书》显示,在2016年至2018年间,康美药业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12.51亿元、1.65亿元,分别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25.91%、12.11%。
独立财经撰稿人、专栏作家皮海洲认为,就3年亏损的退市标准来说,康美药业或许确实不符合要求,但上市公司股票退市,不是只有3年亏损的退市标准,还有重大违法的退市标准。
上市公司重大违法退市制度配有“兜底”条款。《实施办法》明确了证券重大违法和社会公众安全重大违法两类强制退市情形,若企业行为符合上交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同样需要强制退市。
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石,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循信息披露各项规定。证监会对康美药业的通报指出,康美药业等公司肆意妄为,毫无敬畏法治、敬畏投资者之心,丧失诚信底线,触碰法治红线,动摇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根基。
不过,就上市公司整体而言,害群之马仍为少数。日前,上交所通报的近期上市公司运行情况显示,今年以来,有些公司财务造假、内部公司失控、重组业绩不达标,挫伤了市场信心。对这些案件需要高度重视,严查严处。上交所表示,总的来看,这些案件还属局部偶发,要从严从快惩处,净化市场生态。同时,也要看到,上市公司绝大多数还是专注经营、讲究规范的优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