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常会提振基建:资本金比例下调、可发权益型金融工具筹集资本金
继允许专项债作资本金后,中国的资本金制度又迎来重大改革。
11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做到有保有控、区别对待,促进有效投资和加强风险防范有机结合。
会议提出两项举措,一是降低部分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二是基础设施领域和其他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项目,可通过发行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筹措资本金,但不得超过项目资本金总额的50%。
前者是年初政府工作报告相关要求的落地,也符合市场预期。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创新项目融资方式,适当降低基础设施等项目资本金比例。市场人士分析认为,两项措施落地后将促使基建投资增速回升。
数据显示,1-9月基建投资增速为4.5%,相比1-8月回升0.3个百分点,但增速仍处于低位。
“这种安排将提高社会资本的投资能力,对于稳投资和稳增长意义重大,也有利于促进资金实力较弱的民营企业发展。”大岳咨询董事长金永祥表示,如果原来某个行业的资本金比例为20%,下调5个百分点后变成15%,如果再通过发行金融工具筹集一半的资本金,那么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只需要7.5%就够了。
部分项目资本金比例可低至15%
今年来,在财政收入及卖地收入增速放缓的背景下,地方政府的资本金压力尤其明显。中部某省会城市城投公司的城建部门负责人介绍:“我们卖地收入的10%-20%会投入到项目,今年在加快卖地,地方层面亦期待资本金比例进一步下调。”
本次国常会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和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会议决定,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做到有保有控、区别对待,促进有效投资和加强风险防范有机结合。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从1996年开始建立,此前有过4次调整。2015年9月调整后,中国基建项目资本金比例大多在20%以上,比如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邮政业为25%,而铁路、公路、轨道交通、电力设施项目资本金比例已是20%。
本次国常会为第五次调整资本金比例。会议要求,降低部分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将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资本金最低比例由25%降至20%。
会议还特别提出,对补短板的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方面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前提下,可适当降低资本金最低比例,下调幅度不超过5个百分点。
换言之,如果公路、铁路项目满足上述要求,资本金比例可以低至15%。
资本金下调后,同样的资本金可以通过撬动更高的杠杆来支持基建,进而助推基建投资增速企稳回升。
今年以来,虽然专项债发行规模增加至2.15万亿,但隐性债务管控从严,基建投资增速处于5%以下的低位。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基建投资是稳增长的重要抓手。
光大证券首席宏观分析师张文朗表示,基建投资资本金比例下调后一般在3-4月时间内对基建投资的支撑作用会显现。但不同行业受需求影响不同,因为现实中很难区分多少归因于资本金比例下调,多少归因于资本金本身的变化,以及其他资金来源的变化。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体制政策室主任吴亚平表示,具体项目的资本金比例要在国家规定最低比例的基础上由市场决定,由投资主体和融资机构自主协商确定,有的夹层投资如永续债可以视为项目资本金。
可发行权益型金融工具
本次国常会还提出,基础设施领域和其他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项目,可通过发行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筹措资本金,但不得超过项目资本金总额的50%。
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张宇表示,这有两种理解方式。一是将基建项目未来的收益权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融来的资金作为资本金;二是基建项目的项目单位及股东可以通过产业基金等各种方式筹集资本金。
金永祥表示,所谓的金融工具和资本、资产管理紧密相关。2017年以后,通过资管产品筹集资本金的通道基本堵死了,这次等于又开了一个口子。往后看,资产管理工作可能也会根据该政策做相应的调整。
但资本金筹集效果还有待观察。比如今年6月中旬,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又称“33号文”)明确,专项债可作重大项目资本金,金融机构可提供配套融资。
据记者梳理,33号文印发的三个月来“债贷组合”项目已经密集出现,但专项债作资本金的项目并不多。共有9个项目将专项债用作资本金,共计68亿元,仅占同期专项债发行规模的0.89%。
因此,9月份的国常会上,专项债政策再次进行创新。这次会议提出提前下达部分2020年新增专项债额度,以省为单位,专项债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的规模占该省份专项债规模的比例可在20%左右。
“未来资本金筹集方式上,不仅可以由项目单位通过自有资金来筹资,也可以通过专项债、权益型工具来筹集,资本金筹集的难度降低。同时,降低资本金比例意味着放大了杠杆,三者均有助于稳投资、稳经济。”张宇表示。
对于资本金筹资,本次会议还提醒,项目借贷资金和不合规的股东借款、“名股实债”等不得作为项目资本金,筹措资本金不得违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违反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相关要求,不得拖欠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