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数据明显矛盾 力鼎光电信披挑战IPO审核底线
证监会官网显示,10月15日,厦门力鼎光电股份(11.170,0.31,2.85%)有限公司(下称“力鼎光电”)提交了更新后的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显示,力鼎光电的主营业务为光学镜头的设计、生产和销售,其设计和生产的定焦、边角、鱼眼、无畸变等系列光学镜头产品,广泛应用于安防视频监控、车载成像系统、新型消费类电子(包括智能家居、视讯会议、运动DV、VR/AR设备、无人机、动作捕捉、3D Sensing、计算机视觉等)、机器视觉等领域。
2016-2019年上半年,力鼎光电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39亿元、4.22亿元、5.26亿元和2.29亿元,净利润分别为8735.39万元、1.34亿元、2.02亿元和9237.91万元,2016-2018年期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
但在阅读招股说明书时发现,力鼎光电披露的经营数据不仅存在采购数据和供应商披露的销售数据相差甚多,应付账款和供应商披露的应收账款数据无法匹配的问题;还存在诸多自相矛盾的表述,力鼎光电提交这样的一份招股说明书,是在试探并挑战IPO审核的底线吗?
招股说明书显示,2016-2018年,三明福特科光电有限公司(下称“三明福特科”)一直是力鼎光电的第一大供应商,采购方式包括直接采购和委托加工,采购内容包括镜片半成品和镜片成品,采购额分别为976.69万元、2106.58万元、2465.78万元;同时在期末应付账款余额的排名中,三明福特科也一直排在首位,相应的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548.07万元、878.39万元、688.74万元。
而三明福特科是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福建福特科” ,证券代码:833682.OC)的全资子公司,福建福特科的年报显示,2016-2018年,力鼎光电一直是福建福特科的五大客户之一,销售额分别为1055.53万元、2056.6万元和2446.59万元,而且一直是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最大的客户,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652.19万元、948.42万元和745.96万元。
此外,招股说明书明确表示,供应商采购额的披露是基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采购额。
至此不难发现,作为一个交易行为的交易双方,对于交易金额尽然有完全不同的表述,而且在招股说明书中并未对此提供任何说明,力鼎光电如此信披是否合规呢?
力鼎光电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信息不仅存在和外部可公开获得的信息无法匹配的情况,而且还存在诸多前后表述不一致的地方。
力鼎光电在招股说明书中声称,由于产能约束,公司会通过直接采购镜片成品或者委托加工镜片成品的方式,来解决产能不足的问题。
首先看直接采购。“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显示,因镜片加工产能无法满足生产所需,因此需要对外采购玻璃球面镜片半成品和镜片成品,2016-2019年上半年,力鼎光电直接采购的玻璃球面镜片成品数量分别为1096.54万片、2667.81万片、3605.66万片和172.74万片。
但是在“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中却显示,力鼎光电2016-2019年上半年的镜片成品采购数量分别为874.26万件、2125.45万件、2877.74万件和130.35万件。
其次是委托加工。同样是在“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中显示,2016-2019年上半年,力鼎光电委托加工的玻璃球面镜片成品数量分别为496.73万片、219.34万片、193.81万片和41.54万片。
但仅相隔几页的“委托加工情况”中却又提供了委托加工镜片成品的另外一组数量,2016-2019上半年,力鼎光电委托加工的玻璃球面镜片成品数量分别为421.64万片、204.35万片、170.37万片和38.71万片。
而且,这类自相矛盾的表述还体现在光学镜头产量的表述上。通过检索发现,在近600页的招股说明书中,对2016-2019年上半年光学镜头(包括定焦镜头和变焦镜头)产量数据的描述共有五处,其中有四处的表述是一致的,即2016-2019年上半年,光学镜头的产量分别为458.01万件、884.33万件、1043.78万件和347.59万件,第五处描述产量的地方出现在分析电力耗用与光学镜头产量间的配比关系时,此处使用的2016-2019年上半年光学镜头的产量则分别为458.01万件、884.33万件、1043.78万件和356.36万件,比较这两组数据可以发现,2016-2018年的产量数据是相同的,不一致的是2019年上半年的产量数据,两者竟相差8.77万件,这应该不是一个可以忽略不计的差异。
在一份经过多方审核的招股说明书中,对产量、采购等重要的经营数据,竟出现这么多自相矛盾的表述,作为投资者,又该如何根据这些数据来做出投资判断呢,还能如何相信招股说明书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