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三支柱结构失衡 个人养老金制度亟须顶层设计
我国早在1991年养老金改革之初时就明确提出,逐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即是现在所言的“第三支柱”。当前我国 “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出现结构失衡严重,第三支柱占比只有0.29%。
我国的养老金“第三支柱”提出近30年后,官方研究机构终于赋予了它一个正式的名字:中国个人养老金制度(China Individual Pension,简称CIP)。随着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落地,CIP这个名字将被越来越多的人熟知。
但是,当前我国 “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出现结构失衡严重,第三支柱占比只有0.29%。人社部下属的官方研究机构中国社会保险学会于近日发布了2018年年度重点课题《建立中国特色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研究》(下称“课题”),建议相关部门要确保能够在今年的5月1日按时推出中国个人养老金制度。对此,银行业、基金业早已摩拳擦掌。
2018年4月2日,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开始试点。截至目前,已有40只养老目标基金获批。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金维刚则表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紧制定和出台对个人养老金计划给予税收优惠或者政府补贴的政策。同时,在制度设计中要体现公益性和开放性的原则,让各个金融行业都能公平参与第三支柱领域的相关业务。 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结构失衡
我国早在1991年养老金改革之初时就明确提出,逐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即是现在所言的“第三支柱”。
然而,从1997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建立到2017年,第三支柱长期处于空白阶段。上述课题组顾问胡晓义说,之前我国养老金的改革主要集中于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第三支柱的研究并不多。
金维刚表示,当前我国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出现了严重的结构失衡,其中第一支柱一枝独大,第二支柱是短板,第三支柱还只是一棵幼苗,这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
以美国为例,其养老保险第一支柱占比10%,第二支柱占比61.9%,第三支柱占比28.1%。而截至2016年,我国第一支柱占比74%,第二支柱占比23.1%,第三支柱占比只有0.29%。
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养老保险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周红表示,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现行养老保险体系的制度赡养率也将不断提高。如果保持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变,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将面临巨大的负担和基金支付压力。
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CAFF50)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董克用表示,第一支柱的保障水平也非常有限。虽然我国从2005年开始按照10%的标准连续上调了十年养老金,但养老金替代率仍然只有46%左右。
养老金替代率是指退休人员的平均退休金和在职员工平均工资之比,代表了养老金的保障水平。根据世界银行报告,养老金替代率达到70%~80%才能保障退休生活水平不下降。
从人口趋势来看,2060年前后,中国老年人口将达到一个峰值并在随后开始下降,但伴随着总人口的下降,人口老龄化的程度并不会随之下降,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依然会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保持相对的高位(31%左右),并一直持续21世纪末。
董克用用“老龄化高原”来形容未来中国老龄化的现实。他表示,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深以及人均寿命的延长,任何单一支柱都难以应对老龄化危机,更无法满足老年人幸福生活的需求。
上述课题认为,世行所倡导的三支柱养老金体系模式能够较好地实现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的责任共担,是各国养老金改革的共同趋势。
课题也有史以来第一次将我国的养老金第三支柱定义为“中国个人养老金制度”,与第一支柱公共养老金、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相对应,并将其概念定义为,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财税政策支持,引导全体经济活动人口建立的以个人养老为目的,个人自愿参加并主导的积累型养老金制度。
具体来说,该制度是政府鼓励个人向专门的账户进行缴费,个人依据自身风险收益特征,选择相应的、符合条件的养老金融产品进行投资,以积累养老金资产的制度安排。
个人养老金作为补充养老金制度,其建立的首要目标是提高老年人的养老金待遇水平。
金维刚表示,目前我国第三支柱养老金在提高个人养老保障水平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我国应当从促进养老保障可持续的战略高度,推进第三支柱的建立与发展,第三支柱目标替代率可以设定在10%~15%,并逐步提高。 税收优惠力度待提高
享受财税激励是未来养老金第三支柱与目前市场提供的养老金融产品的本质区别,也是第三支柱发展的首要推动力。
董克用表示,从制度属性上来看,CIP是公共属性与私人属性的结合,国家要提供税收优惠以积极应对老龄化挑战。
上述《通知》提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受限于试点地区和税优力度,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这大半年来积累的资金有限。截至2018年底,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签发保单约2万件,按税优额度1000元推算,积累资金余额2000万元。
《中国养老金融发展报告(2018)》(下称《报告》)预测,养老金第三支柱全面落地后,每年增量规模在2000亿元左右,超过了2017年第二支柱企业年金1244亿的增量。但从试点情况来看,仍存在着一系列的不足,如税收优惠力度有限、参与产品范围不足、产品制的设计给各方面带来诸多不便等。
《报告》提出,养老金第三支柱有三大核心要素,一是税收优惠,二是账户制,三是投资工具多元化。从税收优惠上来看,养老保险税收额度是1000元与工资6%的孰低者,相对于美国IRAs(个人退休账户)每年最高6500美元,约为当年社平工资的14%的水平来讲,我国税收优惠力度较小。
董克用表示,除了提高税优力度之外,未来CIP还应该得到更多财税政策的支持,比如无法参加企业年金的人群参与CIP可以享受和企业年金同等的4%的税收优惠等。
此外,从试点的情况来看,目前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基于产品实施,而业内的共识是税收优惠应该从产品制走向账户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经济学家熊军表示,养老金第三支柱建设的基础制度理念是实行账户制,也就是说会为每一个加入第三支柱的人建立一个养老金账户。这个账户不仅记载个人的基本信息、资产信息,也是一个进行个人养老金资产配置的载体。参加人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对金融产品的认知,结合未来养老金积累的目标,来选择合适自己的投资产品,构建自己的养老金投资组合。
课题组建议,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归集账户,实现参与者流动权益保障。财税激励应当以账户制为基础,采取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并行的财税支持政策,同时考虑联通第二、三支柱之间的税收优惠政策。 向所有金融行业公平开放
当前,国家层面还没有制定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顶层设计和相关的政策体系。
金维刚表示,下一步,政府有关部门需加紧推进个人养老金的指导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措施,为个人养老金制定税收优惠或是政府补助政策,加强规范和监管,防止无序竞争。
他认为,公益性和开放性是第三支柱养老金的重要原则,应该向金融行业实行开放政策,让各个金融行业都能公平参与第三支柱中的相关业务。同时,应当允许各类金融机构进入投资运营,形成市场化的投资平台。
上述《通知》提出“试点结束后,有序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将公募基金等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投资范围”。这一承诺让银行业和基金业跃跃欲试。
2018年12月28日,证监会批复了第三批养老目标基金,从8月6日首批养老目标基金获批算起,不到半年的时间,已有40只产品获批。目前,12只产品已经成立,认购户数超过67万户,募集规模近40亿元,其他产品正在陆续发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副会长钟蓉萨表示,这40只产品仅仅是开始,相信未来行业还会有更多养老产品面世。基金业要“重户数”、“重定投”,持续帮助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养成长期投资的习惯。